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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9:00 ~ 21:00
高校名称:贵州民族大学
所在省市:贵州
调剂专业:查看正文说明
是否有公费名额:未知
发布时间:2018-03-26
截止时间:未注明
为做好2018年我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 ,确保调剂工作公平、公正 、公开,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贵州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招委[2017]32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2018年我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学术型 、专业型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 。
二、调剂工作机构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领导小组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法学院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二级学科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招生调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今年国家的招生政策、考生考试情况制定《招生调剂办法》 ,及时研究、公布拟招收调剂的专业 、调剂比例、调剂分数线、调剂条件和工作流程等,研究 、解决招生调剂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特别事项。
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分别设在法学院学术型 、专业型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负责招生调剂咨询、材料接收、资格审查 、安排复试等具体工作。
(二)成立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监督小组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纪律监督小组 ,由法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法学院副书记、校纪检监察部门同志任副组长,研究生院及相关部门同志任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检查招生调剂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 ,纠正不当的 、违法的行为,受理学生投诉等问题。
三、招生计划、调剂学科及调剂复试人数
见下表:
四、调剂条件
(一)调剂比例
按1:1.5-1:2比例选择复试 。
(二)可申请调剂条件
1.2018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学术型研究生 、专业学位研究生普通招生计划、少干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接收调剂的分数线按贵州民族大学公布的分数线执行。
2.申请调剂我院的考生,其第一志愿报考的学科方向应与我院拟调剂的学科方向相同或相近 ,初试科目应与调入的学科方向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第一志愿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我院法律(法学)专业;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学位的考生,本科学位为法学学士学位的(专业代码前两位为03),可以申请调剂我院法律(法学)专业 。本科为非法学学士学位 ,报考法学学术型研究生的,不能申请调剂法律(法学)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剂我院法律(非法学)专业,报考其它专业的考生不能申请调剂该专业。
4.第一志愿生源上线不足时 ,可以调剂双少生 。
(三)限制申请调剂条件
1.我院学术型研究生在教育部目录内各学科不接收跨一级学科调剂;我院目录外自主设置学科(传媒法学)及交叉学科(民族法学)原则上可接收夸学科调剂,考生初试考试科目应与申请调入学科的培养目标及培养方案高度吻合。
2.我院专业学位中的法律(法学)不接收跨学科门类调剂(考生初试报考专业代码前两位应与法学专业的专业代码前两位一致,即属03开头)。
3.我院不接收参加单独计划考试(含强军计划 、援藏计划)的考生调剂 。
4.报考我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未报考的考生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5.我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只接收新疆、云南、四川 、广西、内蒙古五个省份生源 ,且分数线应达到我院公布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调剂分数线。
(四)优先调剂条件
法学院接收调剂,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 。申请调剂我院的考生应符合今年教育部、贵州省和贵州民族大学规定的条件及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具有下列之一及以上条件的 ,按下列顺序优先考虑:
1.已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A证分数的;或获得其他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证书如会计师 、审计师等资格证书的。
2.在法律实务部门或相关工作岗位上工作二年及以上,且业绩突出获得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表彰的。
3.本科阶段曾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表彰的;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的;或主持厅级项目1项以上的 。
4.外语等级考试通过普通六级或专业八级的。
5.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其中第5项由调剂工作小组认定 。上述1-5项均须提供原件证明材料。
五、调剂时间
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7日。
在本调剂期限内 ,调剂复试人数已经达到需求人数时,将不再接
收调剂 。
我院自发出复试通知时起,24小时内未回复确认的,视为放弃
参与复试 ,后果由考生承担。
六 、调剂流程
法学院对申请调剂的考生在教育部“2018年研究生招生调剂系统”填报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拟通知复试的考生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复试通知 。
因考生放弃复试而造成实际参与复试人数不足或应录取人数不足时 ,法学院可根据缺额情况按程序组织第二次调剂。
七、本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法学院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省、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前者为准。
八 、生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招生工作结束后失效 。
九、材料接收、联系方式 、监督电话
(一)材料接收、联系方式
联系联系人:冉红梅咨询、投诉电话:0851-83610411
材料接收 、咨询、投诉接收邮箱:985061661@qq.com
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邮编:550025
(二)监督电话
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传真):0851-83610705
贵州民族大学纪委监察室电话:0851-83610130
联系人:程军电子邮箱:gzmu_yz@163.com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