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充分体现竞争、激励的机制,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 评优范围:全校教职工 、在校生。
二、评选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优秀教职工评选项目及标准:
第五条 优秀学生评选项目及标准: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第七条 初评:各基层单位根据评选项目及标准 ,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复评: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推荐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复评,确定候选人名单 。
第九条 终评: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评确定的候选人进行终评 ,确定获奖名单。
四 、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秀教职工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五、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