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职业大学评优规则文件 南通职业大学优秀毕业生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评优工作要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 ,充分体现竞争、激励的机制,激发广大师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第三条 评优范围:全校教职工 、在校生。

二、评选项目及标准

第四条 优秀教职工评选项目及标准:

  • 优秀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育教学成果显著的教职工。
  • 优秀科研工作者: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为学校科研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 。
  • 优秀辅导员: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辅导的教职工。
  • 优秀后勤工作者:在后勤保障工作中成绩显著,为学校教育事业提供有力支持的教职工。

第五条 优秀学生评选项目及标准:

  • 优秀学生干部:在学习、生活 、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为班级和学校创造良好氛围的学生干部 。
  • 三好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品行端正 ,身体素质良好的学生。
  • 优秀团员:在团组织活动中表现突出 ,为团组织发展作出贡献的团员。
  • 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优秀,毕业后在工作或学习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毕业生 。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

第七条 初评:各基层单位根据评选项目及标准 ,对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初评,提出推荐人选。

第八条 复评: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初评推荐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复评,确定候选人名单 。

第九条 终评: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评确定的候选人进行终评 ,确定获奖名单。

四 、奖励办法

第十条 优秀教职工奖励办法:

  • 颁发荣誉证书;
  •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确定)
  • 优先推荐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评优活动。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 颁发荣誉证书;
  • 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具体金额由学校财务部门确定)
  • 优先推荐参加上级部门举办的各类评优活动 。

五、其他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学校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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