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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3:34:51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如丧葬抚恤救济费 、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 、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 ,以及稿费 、讲课费、翻译费等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满半年的按一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