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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法律硕士之法理学背诵技巧[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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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4:41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 、抵消 、追认、解除、介入 、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 、委托、居间、承揽 、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 、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 、买卖……

(3)诺成:租赁 、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 、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 ,却有偿但无偿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 ,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 、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