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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015:54:41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分类:
(1)单方:撤消、催告 、抵消、追认、解除、介入 、立遗嘱、委托授权
放弃继承、遗赠
双方:买卖 、委托、居间、承揽 、赠与……
(2)单务:赠与、储蓄、遗赠 、悬赏广告、储蓄
双务:行纪、仓储 、买卖……
(3)诺成:租赁、赠与、保险……
实践:定金、保管 、质押、自然人借贷
注意:①有偿否与单、双务没有然联系,如储蓄是单务 ,却有偿但无偿单务
②赠与已被认定为诺成,同样,银行借贷为诺成,而自然人借贷却是实践性
2.无效民事行为(新合同法)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行为
2.因欺诈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3.因胁迫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4.恶意串通而损害国家 、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3.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新合同法)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使他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行为
6.因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注意:(1)在因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中,各方当事人均享有撤消权在因欺诈、胁迫 、趁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中,撤消权依法只归受损害一方享有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消请求撤消的,则可根据实际依法变更或撤消
(3)撤消权可因除斥期间届满和当事人放弃而消灭 。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质的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由特定人亲自为之的如:预约撰稿 、演出、授课讲演、特定的技术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