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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5-02-2714:20:04
案例
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 ,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 。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 ,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 。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 ,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 ,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解析: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 ,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 ,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 ,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