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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5-02-2714:09:57
案例
遗嘱的效力及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条件
刘天顺老伴去世早,膝下无子女。因考虑其身体欠佳 ,其兄刘天德经常让自己的儿子刘二和女儿刘兰照顾刘天顺的生活 。刘天顺很是感动,就立下亲笔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在死后由侄儿、侄女平分。1996年 ,刘天德患肝癌死后,刘二便很少来照顾刘天顺,倒是刘兰一直关心他的生活 ,为他洗衣做饭。刘天顺觉得刘兰为他付出那么多,应多分些财产,于是亲自到公证机关立下公证遗嘱 ,明确表示除了家中的电视机在其死后归刘二所有外,其他财产均由刘兰继承 。刘二得知后,从此再不登门 ,见到刘天顺也不理睬,见到刘兰更是怒目而视。后刘天顺病危住院,刘二也未曾探望过,弥留之际 ,刘天顺当着医生 、护士的面,表示他的全部遗产均由刘兰继承。刘二得知此事,不屑一顾 ,反而领着妻儿去外地游玩,三个月后返回,要求拿回应归他所有的电视机 。
[问题]
1.请问 ,本案中哪个遗嘱是有效遗嘱?应按哪个遗嘱执行?2.刘二是否有权拿回电视机?
案例解析:
1.三个遗嘱都是在形式上及内容上有效的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 ,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同时又规定,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也就是说 。应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本案中,被继承人刘天顺所立的三份遗嘱中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是以最后的口头遗嘱为准 ,因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关公证,其证明力、真实性最强。因此,刘兰并不能主张执行最后一个遗嘱 。
2.刘二无权取得公证遗嘱中在刘天顺死后归他所有的电视机。因为刘二 、刘兰是刘天顺的侄儿、侄女 ,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刘天顺的法定继承人,而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他们取得遗产并不是基于遗嘱继承 ,而是基于遗赠。根据《继承法》关了遗赠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刘二在知道受遗赠三个月后才作出受遗赠的表示 ,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应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刘天顺又没有法定继承人电视机应收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