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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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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6:19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 ,但回来一检测 ,发现有l/3质量不合格 。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 。但是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 ,于是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另一省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一个生产分厂。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拒绝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 ,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 。

[问题]

1、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2 、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

[参考答案]

1 、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 ,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 ,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 。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