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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典型案例解析#公民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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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07:5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 ,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 ,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 ,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

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参考答案]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 ,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 ,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