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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硕考研究生之法制史概念全解析[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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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10:45

21.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 ,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七出 ”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 ,以后富贵)不去 。

22.司寇

(1)商、西周的司法官。商在中央设司寇,掌管刑法,至西周 、司寇又具体分为大司寇

和小司寇。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 ,除负责司法事务外,还负责制定和修订法律 。小司寇是中央直辖地区的最高司法官,其主要职责是“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 ,汉时为二岁刑。

注意:考试中 ,如果出现此名词解释,会给出明确的提示 。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 ,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 ,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 ,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 ”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 ,有一定借鉴意义。

24.非青、惟青 、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 、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 。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 、西周监狱的名称。传说因狱墙 、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 ,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 ,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 ,打击了奴隶主阶

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次公布成文法,并“铸刑书于鼎”的是郑国的子产 。晋国赵鞅也曾铸刑鼎。

注意:子产“铸刑书于鼎”是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 ,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非常重要的一次历史事件。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这是夏朝和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之一。夏朝的王位继承制度是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并行,但以父死子继为主。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度也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行 ,但以兄终弟及为主 。至西周成王时,则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了 。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 ,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 ,发展于商朝 ,完备于西周,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按照西周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 。周王自称天子 ,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 。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 。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 ,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后来,各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 、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 。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 ,即《盗》、《贼》 、《囚》、《捕》、《杂》 、《具》。其主要内容是惩办盗贼,以保护地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其基本特点是:保护新兴地主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维护君主****制度和封建统治秩序:“一断于法 ” ,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体现法家“重刑轻罪”的思想。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