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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614:14:39
三 、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 ,2009-综-35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 ”,“质人”管理。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 |
| 借贷契约:“傅别”。 |
婚姻|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 ,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 、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
|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 、淫、妒、恶疾 、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 ,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
| 继承 |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 、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
汉| 专卖 | 盐铁酒专卖 |
| 对外 | “丝绸之路 ”;互市 。 |
唐| 契约 |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 |
| 婚姻 |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
| 继承 |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
| 专卖 | 盐茶酒专卖 |
| 对外 |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
宋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 |
| 不动产:“先问亲邻” ,“输钱印契 ”,“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
|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 ” ,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 |
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
| 2、南宋绝户继承:继子 、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 ,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官府1/3 。 |
| 明 | 婚姻 | 1、义绝新解。2 、教令权和主婚权 |
| 清 | 废除匠籍 | 1、贱籍豁免为良2、明确典 、卖。3、独子兼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