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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考研究生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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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17:18

1.破坏交通工具罪:

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尚未、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①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 ,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 、维修、储存) 。

②破坏行为必须“足以 ”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③若以放火 、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的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 、爆炸罪。

④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 ,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 ,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

2.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足以造成倾覆危险 、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

①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 ,以“破坏交通设施罪 ”论处,不实行并罚。

②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 ,以“破坏交通工具罪 ”论处,不实行并罚。

3.劫持航空器罪:

以暴力 、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

①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飞艇) ,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②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③犯罪主体:中国公民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

④挟持航空器时杀人、故意伤害 、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 ,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⑤本罪是“行为犯”,只要使用暴力、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即为既遂。

⑥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 、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

4.交通肇事罪: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 ,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致人重伤 、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①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②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

③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④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 ,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则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