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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考研究生法律硕士刑法学重点解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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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4:18:08

一 、自首的概念

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

二、自首的条件

1.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 ,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 、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 ,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 ,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 、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或者正在投案的途中 ,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 ,保全自己,意图逃避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 ,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 ,避重就轻 ,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于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此外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 ,应当认定自首 。

5.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根据有关司法机关解释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法律后果,分为两种:一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 。二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罪行 ,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首 、坦白的区别:

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若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后自首+重大立功的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