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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法硕考研究生刑法重点#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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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6:08:25

一、假释概念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当执行一定刑罚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二、假释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 、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与“减刑 ”一样) 。

“未成年犯”假释条件:认真服法 ,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 、劳动。(与减刑一致)

注意: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符合条件都可以减刑。

3.假释考验期:

4.假释考察内容(与“缓刑”相似):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 、法规、服从监督

2)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缓刑 ”相同、与“管制”相似 ,但有言论、出版 、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 、法规、缓刑管理制度 ,且情节严重 。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三 、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相似)

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若被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 ”起算 。

四、假释程序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