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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616:03:05
1.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主要有四个方面:
首先,律逐渐发展完备成为最稳定的法律形式。汉《九章律》虽然简要,但是不敷于用 ,以致有傍章、越宫 、朝律作为补充,此外还有各种杂律,篇目滋繁难 ,免歧异丛生 。自曹魏定《新律》开始变革律的体例和内容,至《北齐律》删繁就简,以《名例律》开篇 ,全律共十二篇、九百余条,其科条简要便于司法适用。律作为一种稳定而重要的法律形式也逐渐趋于成熟,最终成为法律体系的核心。
其次 ,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汉代以前,律令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二者在性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至晋朝 ,《晋律》序言中明确指出: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正式在性质上确定,律是定罪量刑的稳定的法律形式,令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律形式 ,违令当治罪者,要依照律文的规定定罪处刑 。
再次,从以格代科、以格代律 ,到格由主要法律形式退居为次要的法律形式。自汉代以来,科成为改革发展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特别是曹魏时期,格是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 。至魏明帝制定《新律》 ,把格中有关刑事的内容抽取出来归纳入律,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走向衰落。北魏中期,开始以格代科 ,格成为一种辅律而行法律形式。北魏后期至北齐初期,格取代律成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例如东魏颁布的《麟趾格》实际起到律典的作用 。到《北齐律》的颁行 ,律重新取得主要法律形式的地位,而格虽与律并行,但退居次要地位。
最后,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见于秦 ,此后历经发展,至西魏编定《大统式》,式确立为独立的法律形式。式主要规定国家机关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多属行政性法规 。
魏晋南北朝时期,律 、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它们之间的界限和相互关系大致都已明确,为隋唐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本格局。
2.为什么说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南朝统治阶层崇尚玄学与佛学 ,蔑弃礼法,其重要法典基本因袭《晋律》。刘宋五十多年未立新制萧齐仿照晋律制定了《永明律》,却因意见不一而未实行梁武帝命蔡法度 、沈约等人依照《永明律》修订《梁律》 ,单实际内容与晋律基本相同,仅是名称有所改易陈修订完成的《陈律》,一准《梁律》 ,实质上仍然是《晋律》的继续 。可以说南朝法制并无多少创制。
北魏首开北朝重视法典编纂之风。自太祖拓拔圭着手修律,至孝文帝修订完成《北魏律》,前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时间 。《北魏律》由著名律学家崔浩、高允等人主持修订,冶汉、魏 、晋律于一炉 ,在篇章体例、罪名刑制方面较前朝都有发展。东魏以格代科,制定有《麟趾格》,西魏编定有《大统式》 ,从而把“格 ”和“式”发展成为比较成熟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时期格与式成为基本法律形式奠定了基础。《北齐律》则完成了我国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它以名例律开篇的十二篇体例、五种法定刑的设置 、重罪十条的入律 ,这些重要的创新都被隋唐两代的律典所借鉴 。
经过以上简略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北优于南”。
3.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刑法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 。魏《新律》将法定刑确定为死、髡、完、作 、赎、罚金、杂抵罪七种。《晋律》中规定了死 、髡、赎、杂抵罪 、罚金五种法定刑,每一种法定刑又分为数等。《北魏律》规定了死、流、宫 、徒、鞭、杖六种法定刑 ,《北齐律》承其后,最终确立了死 、流、徒、鞭、杖五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
第二个方面是使刑罚趋于宽缓 ,具体体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免除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宫刑时用时废。《北魏律》还曾把宫刑作为一种法定刑 ,至北齐宫刑被彻底废除,《北齐律》所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 。
其次,缘坐的范围有所缩小。秦汉以来缘坐的范围甚广 ,特别是出嫁妇女既随夫家受诛,又随父家受戮。曹魏时期所定新律缩小了缘坐的范围,并开缘坐不及出嫁女的先例 。南朝《梁律》进一步缩小缘坐的范围 ,创缘坐妇女免处死刑的先例。《北魏律》虽然规定的缘坐范围较广,但孝文帝以诏令特加缩小:非犯干名犯义之重罪者,缘坐处死皆止其身。
再次 ,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从北魏 、北齐开始,流刑已成为一种法定刑作为死刑与徒刑的中间刑,填补了自汉文帝以来死刑与徒刑之间的差等。北周又将流刑按里程分为五等 ,使流刑更为规范化。
4.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演变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机构的变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制的形成,一个是九卿制的变化。
(一)三省制的形成
自东汉末年以来,司徒 、司空、太尉(有时称司马)三公虽然仍旧设置 ,单其职权已归于尚书。鉴于三公已成为虚设之位,尚书的权位日显重要因此,曹魏初期尚书脱离少府而独立 ,其机构日渐扩大,称为“尚书台 ”,名正言顺地掌理政务。
为了防止尚书权力过重而专权 ,皇帝又设秘书作为侍从要职 。魏文帝时,改秘书为中书,尚书参与机要的职权也逐渐转移到中书。随着中书职权的扩大 ,形成了中书省。中书省与尚书台同为中央政府的中枢机构,为了避免它们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特对它们的职权加以限定: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 ,为中央决策、立法机构尚书台负责遵令施行,为中央执行机构 。晋代侍中的地位日显重要,于是成立了以侍中为长官的门下省。门下省职掌驳正,对中书省起到一定的牵制作用。
(二)九卿制度的变化
随着中央三省制的形成 ,原来分掌某一方面具体事务的九卿,其职权遭到削弱,逐渐流为冗曹 。以上是职权上的变化 ,九卿的名称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卫为大理,改少府为太府,并改称其官署为寺 ,于是九卿变为九寺,从此我国古代国家机关的名称不再以长官的官衔相称。
5.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的主要体现 。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战祸连接 、时有武人任刑肆杀,但是这一时期延续了汉代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发展方向 ,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进步趋势。这一时期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
(1)从儒家恤刑慎罚思想出发,刑罚总体上趋于轻缓。规范化的、比较轻缓的封建五刑正在逐渐形成,进一步废除肉刑 ,缘坐范围也有所缩小 。妇女犯罪,在适用刑罚时给予特别照顾,妇女应受体罚者,一般减半数执行 ,并可以使其免于裸露身体孕妇可以免受体罚,执行死刑要在生产百日之后。
(2)确立了服制定罪和存留养亲制度。自《晋律》创制服制定罪以来,亲属相犯 ,其定罪量刑不同于一般常人犯罪,要依服制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以体现儒家亲疏有别、注重维护亲伦秩序的精神。存留养亲则是以儒家的孝道改变既有的法律规定 ,对于犯罪人而言,也体现了统治者以德服人的宽仁 。
(3)“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北齐律》对危害封建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德行为加以概括,定为“重罪十条”列于律首 ,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强化了对君权 、父权、夫权的维护。
(4)确立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制度 。曹魏制定魏律时,总结前代经验 ,将周礼八辟之制定为“八议 ”,对亲 、故、贤、能、功 、贵、勤、宾把类官僚贵族犯罪,“大者必议,小者必赦”。自《晋律》 、《北魏律》到《陈律》 ,逐步确立了“官当”之制,凡有官爵者犯罪,都可以用官品、爵位抵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