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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考研究生法律硕士重点名词解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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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48:35

51 、私法

私法主要是调整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主要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 、平权关系 ,包括民法 、商法、婚姻家庭法 。

52、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

53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凡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 ,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 ,这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人、空间 、时间等)等等 。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的渊源中 ,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 、时间、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在法学理论中 ,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等级 ”、“法的效力位阶”。

55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围、何种空间范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 。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和时间效力范围三个方面的内容。

56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一般情况下 ,我国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58、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 、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 ,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 、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个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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