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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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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43:48

法律硕士专业课考试主要有刑法 、民法 、宪法、法理和法制史,其中刑法所占比例很大 ,三人行考试网老师建议大家一定要认真掌握 ,熟练记忆,争取考试少失分。下面是老师和大家分享的一些刑法案例题,希望通过这些题目 ,广大考生能够加深对刑法知识点的理解,让记忆更加深刻 。请看下面的题目 。

案例七: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 ,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 ”时,陈发现溢货现象 ,即港商多以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几天后 ,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 。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谭 。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 ,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案以后谭供称 ,S外贸公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 。4万元“贡献 ”后所得到的奖金。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对本案的定性 ,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 ,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即非国家财产 ,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不构成犯罪。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现问:(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

案例七解答:(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谭是国营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N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 ,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 ,N公司应予返还。如超过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 ,故此溢货属国家财产。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 。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的损失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 。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公司 ,而非谭本人。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找谭追索,只会找N公司追索。(3)谭德将本属N公司的9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 。但是 ,这90打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90打的行为也属贪污。

上面是1道刑法案例解析题目 ,三人行考试网老师希望通过这些题目的练习 ,大家能够巩固自己的知识同时查缺补漏,做好考前的重要准备。遇到不会的知识点一定要查找解决 。最后,预祝每一位考生都能够顺利通过2015法律硕士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