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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5考研究生法律硕士#法制史辅导要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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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37:22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1)

1、决事比

比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案例 ,也叫“决事比 ”。比能补律令之不足 ,“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比的数量很多 ,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比对于维护封建统治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2)

5 、诣阙上书

在汉代 ,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 ,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 ,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 ,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 ,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 。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 ,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3)

12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比 、《春秋》经及法律注释著作。“律 ”是国家的常规法典,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是皇帝随时颁布的诏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令”的法律效力高于“律 ” ,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以弥补“律”的不足。“比 ”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 ,采用可以比照判决的典型案例进行司法审判,它也是较“律”更为灵活的一种法律形式。法律注释著作是对“律”的一种解释,使有关律文合乎儒家的道德精神 ,通常这种解释之作在得到皇帝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4)

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

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王朝时,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即正式形成。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夏朝的建立,其主要依据在于:

1.夏启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5)

一 、夏、商立法概况

在夏、商两代 ,调节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除夏王 、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以外,主要表现为不成文的习惯法。

(一)“禹刑 ”: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 ,而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夏朝的法律除大量属于代代相传的习惯法以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6)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 ,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 ”改为“型名 ”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7)

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 ,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

1 、“八议”入律与“官当 ”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 ,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8)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 ,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 、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