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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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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39:48

 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 ,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 、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 ,负责全郡案件审理,

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D——基层设乡里组织 ,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 ”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 、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 ,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 ,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 ,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狱讼 、“五听”、“五过”、“三刺 ”与公室告 。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 ” ,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

(2)西周时期的“五听” 、“五过”与“三刺 ”制度。

①“五听 ”——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 、耳听 、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 、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 ,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 ,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 ,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 ,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 ,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 ”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 ,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 、髡子及奴妾 ”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

3、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典型《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 ,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 ,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 、未遂

(2)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 ”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 ”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 、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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