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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5:40:04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 、《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 ,(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 ”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 ,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 ,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 ,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
3 、《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 ,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 ,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 、擅兴,违制、诈伪、斗讼 、贼盗、捕断、毁损 、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 、科、比、格 、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 ,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 更多信息请点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