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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7考研究生法理学基础知识#法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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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29:53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从广义而言 ,法律规范包括规则 、原则和立法意图)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经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 。德国法学家坎特罗维奇对法律下的定义:“法律是规范外部行为并可被法院适用于具体程序的社会规则的总和。”

2.法的可诉性有两层含义:

(1)可争讼性。即: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 。法律必须是明确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适用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可适用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义 、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 ,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 ”,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 。我们径直可以把这样的法律称为“有缺损的、有瑕疵的法律” 。它们减损甚至歪曲了法律的本性。

3.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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