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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责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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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09:57:27

  刑法总则重点知识回顾:责任要件

一、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判断★★★★★

(一)故意

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认识。

①行为:有的犯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时间 、地点、方式 ,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②对象: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象的存在。(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

③结果:认识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如,故意杀人 ,要求认识到人死亡的结果,不要求认识到重伤的结果 。

④身份:认识到特定的身份。如,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实施贪污行为的 ,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行为人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实,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

2.判断: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①淫秽物品:认识到内容 、认识到被禁止,不要求认识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人占有:认识到导致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

如,由于违章停车(事实) ,交警队把车扣押,或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事实),行李由邮政公司占有 ,行为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西搬回去,成立盗窃罪 。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认识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 ,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你带的小孩掉水里去了 ” ,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 ,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认识到所有事实 ,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有小孩掉水里去了” ,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 ”,不去救,小孩被淹死 。甲应当认识而没有认识到 ,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

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如 ,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犯罪;失火构成犯罪,放火构成犯罪 。)

对同一违法事实 ,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 ,则过失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文规定。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故意),过失贩卖淫秽物品 ,不构成犯罪 。)

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 、身份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二、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事件的区别★★★★

(一)意外事件:必须有情节证明是不可预见的。如,人际罕至。

(二)直接故意:认识到,必然或可能导致 ,追求结果发生 。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认识到,没有认识到,反对结果发生 。

(四)间接故意:认识到 ,可能导致,为追求其他结果,对导致的这个结果持无所谓态度。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 ,可能导致,凭借条件一般不会发生,反对结果发生。(题目中一定有一个细节表明行为人是反对结果发生的 。)

如 ,甲想杀死妻子 ,在妻子面条中放“毒鼠强”,看见其子在妻子碗里挑面条吃,甲不做任何表示 ,其妻与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间接故意。

甲想杀死妻子,在妻子的面条中放“毒鼠强” ,甲为防止其子吃面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 。不料妻子提前下班后将其子接回 ,并与其子一起吃面,妻子与其子均中毒死亡。甲对妻子的死亡是直接故意,对其子的死亡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事实认识错误★★★★★(故意认定中的特殊问题)

前提:客观上有违法事实 ,行为人有故意(只不过两者没有完全一致)

(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但二者触犯同一罪名 。

1 、二种学说:

A.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 ,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通说)

B.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 ,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①对象错误 。把人认错了。

如,甲想杀乙,以为丙是乙 ,开枪把丙打死。分析: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 、一个法益→永远只成立一个罪

按A: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不管杀谁 ,只要是人,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按B: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追求这个人死亡 ,在这个人死亡的范围之内甲是直接故意,直接认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

结论: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形,按照两种学说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②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人没有认错 ,但导致另外的结果。

如,甲举枪射击乙,子弹穿过乙的心脏 ,打中了路过的丙 ,乙、丙都死亡 。分析:一个行为、两个对象 、两个结果、侵犯两个法益→永远成立两个罪,但是是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犯 ,择一重罪处罚。

按A: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 ,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主观上认识到可能导致丙死亡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 。

按B:对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 ,主观上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客观上有杀人行为 ,主观上应当认识会导致丙死亡而没有认识到 ,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结论:在打击错误的情形,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想象竞合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

注意:当一个犯罪规定有多种对象、多种行为方式时 ,对多种对象 、多种行为方式之间发生错误,按照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客观上是什么就定什么。

如,甲想拐卖妇女乙,但事实上乙是儿童 ,由于妇女和儿童都是拐卖妇女 、儿童罪的对象,甲实际拐卖的是儿童,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

甲想盗窃枪支 ,但事实上盗窃的是弹药,由于枪支和弹药都是盗窃枪支、弹药罪的对象,甲实际盗窃的是弹药 ,成立盗窃弹药罪既遂 。

2、因果关系错误:有实行行为 、有实害结果 ,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和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

注意:所有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故意犯罪的判断 ,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犯罪既遂。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如,甲想把乙推到井里淹死,结果井里没水 ,乙被摔死 。甲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

(2)事前故意: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打击,以为乙死了 ,为了毁尸灭迹,甲将乙抛下山崖,事后证明 ,乙是摔死的。

四种观点:A.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数罪并罚。合理之处:看到两个行为 。不合理之处:结论混缪 ,因为行为人以杀人的故意杀害了所要杀害的人 ,却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B.整个案件是一个犯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合理之处:结论合理;不合理之处:有扭曲案件事实的嫌疑,因为本身是两个行为 。

C.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 ,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行为人相信死亡结果已经发生 ,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合理之处:行为的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来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 ,缺乏理由。

D.行为人实施第一个杀人行为之后,介入了第二个毁尸灭迹行为,最终这个行为引起被害人死亡 。第二个行为的介入具有通常性 ,因果关系不中断,仍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发展的进程与行为人之前预想的不一样 ,但是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通说)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甲想杀身材高大的乙,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实施勒杀行为 ,乙因吃了甲投放的安眠药死亡。

标准:行为人实施的第一个行为能不能判断为犯罪的实行行为 。

实行行为:故意犯罪既遂。

如,甲准备将乙的电视剧搬至院墙外毁坏,但刚拿起电视机时 ,电视机从手中滑落而摔坏。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把电视机抱起来时,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实行行为 。

预备行为: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如,甲想杀死乙 ,准备有毒咖啡打算等乙回家后给乙喝,在乙回家前,甲去超市购物。甲走后不久 ,乙提前回家喝了咖啡而死亡 。甲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不一致,二者分别触犯不同罪名。

标准: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没有重合内容时,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客观违法事实和主观认识有重合内容时 ,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法定符合说]

1、没有重合的内容: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对客观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如,甲拿出头痛粉对乙说是毒品 ,让乙拿去卖,乙卖了15000元,与甲分赃后被抓获。甲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但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贩卖毒品罪与诈骗罪之间无重合内容,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 ,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不成立诈骗罪;乙应当认识到可能不是毒品而没有认识到,是过失诈骗 ,但法律上没有规定过失诈骗构成犯罪,所以乙不构成诈骗罪。乙主观上是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所以乙无罪 。

甲以为箱子里装的是毒品而将其藏在家里 ,但事后证明箱子里装的全是假币。甲客观上实施了持有假币的行为,但甲主观上是持有毒品的故意。持有假币罪和持有毒品罪之间无重合内容,甲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持有假币 ,但甲没有认识到,甲不构成持有假币罪 。主观上想持有毒品,客观上没有毒品 ,甲不构成持有毒品罪。甲无罪。

甲男与乙女同谋,将乙女介绍给丁成婚,为取得丁信任 ,甲找到丁的邻居丙,对丙称“把拐卖的妇女乙卖给丁,我给你1万元 ” ,丙同意,最终卖得10万元,甲、乙拿到钱

后逃跑 。甲和乙构成诈骗罪。丁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因为根本没有被拐卖妇女 ,丁无罪。丙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主观上是拐卖妇女的故意,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之间无重合内容 ,丙不构成故意犯罪 。客观上有诈骗的行为,但乙没有认识到诈骗的事实,丙不构成诈骗罪;丙主观上想拐卖妇女 ,但客观上没有拐卖妇女,丙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丙无罪。

2 、有重合的内容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符合轻罪的构成要件,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对重罪事实有过失的,可以成立过失犯罪)

如 ,甲乘坐火车时,误以为座位上的提包是他人的遗忘物,甲下车时 ,将提包拿走(内有现金1万元)但实际上提包为当时座位下的乙所有。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 ,主观上是侵占罪的故意。两个罪在侵占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侵占罪 。

甲想盗窃普通财物,打开一看发现是一把手枪。甲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 ,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两个罪在盗窃罪的范围内重合,甲成立盗窃罪 。

甲从树林里经过,发现草地上躺着个女的 ,一摸脉搏没有跳动,以为是个尸体,实施了奸淫行为 ,但其实女的没死 。甲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甲不构成强奸罪;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罪的故意 ,由于强奸的行为符合侮辱尸体罪的构成要件,甲成立侮辱尸体罪。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触犯轻罪

①有重罪的实行行为 ,并有导致重罪结果的危险 ,成立重罪未遂和轻罪既遂,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如 ,甲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将乙身边的文物打坏 。甲有杀人的实行行为 ,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主观上甲存在过失 ,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见警察乙在打瞌睡,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把乙的包拿走 ,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块钱 。甲主观上想盗窃枪支,客观上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甲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 ,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 ,成立盗窃罪。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②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重罪的危险 ,只成立轻罪既遂 。

如,甲欲射杀乙,看到一个黑影以为是乙 ,但因没有瞄准,将黑影旁边的文物打坏,事后证明那不是乙 ,是一只狗。由于甲没有杀人的实行行为,也没有导致人死亡的危险,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甲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 ,主观上甲存在过失,只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

甲以为乙是警察,以为乙的包里有枪 ,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 ,趁乙打瞌睡,把乙的包拿走,打开一看里面没枪只有3000块钱 ,乙其实不是警察是个农民 。由于甲没有盗窃枪支的实行行为,也没有盗窃到枪支的危险,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未遂;甲客观上盗窃了普通财物 ,甲盗窃枪支的故意可以评价为盗窃财物的故意,只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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