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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6-2610:13:38
在法律硕士的考研复习过程中 ,必定会有自己的薄弱部分,这是会出现在大多数考生身上的正常现象 。为了帮助法制史比较弱的考生,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梳理的中国法制史的知识点。
宋朝
(一)两宋的法律思想:1 、加强中央集权 ,防止割据分裂2、崇文抑武,强调慎法3、义利并用,重视经济立法
(二)立法活动:1 、《宋刑统》(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修律,经宋太祖批准“模印天下 ”。30卷,12篇 ,502条 。与《唐律疏议》相比:①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②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 、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③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④删去了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完全沿用《唐律》的篇章结构,大量沿用前朝的法律)2 、《盗贼重法》:宋神宗颁行,重惩“重法之人”。“重法之人”指武装反抗封建国家的农民。
(三)法律形式:在唐朝律、令、格、式的基础上,增加了敕(编敕 ,皇帝临时发布敕令
加以汇编 。编敕特点:仁宗以前,“敕律并行 ”;神宗后,以敕破律 ,以敕代律) 、例(编例,对皇帝和中央司法机关发布的单行条例、审判案例加以汇编,把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一为条例二为断例)。
(四)条法事类: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的新法典编纂体例。改变了过去以法律形式汇编的体例 ,克服了内容庞杂、不便查考的缺点 。
(五)刑事法律规范:
1 、主要罪名①贪墨之罪,加重对官吏贪赃枉法的处罚。②“强劫贼”盗罪。③妖书妖言罪。
2、刑罚制度的变化:①折杖法(除死刑外,其他笞、杖 、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具体方法: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别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 ,依原刑等分别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后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则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②配役 ,多为刺配刑(最大特点:决杖、流配 、刺面,一身受三刑)③凌迟刑(首用于五代时期,但属于法外刑。宋代确定为法定刑 ,至清末法制改革时才废除)
3、严刑打击的主要对象:1)十恶(略)2)严贪墨之罪(不仅刑罚上从重论处,而且限制“请 ”、“减” 、“当”、“赎 ”等法的适用“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3)重典治盗一是《重法地法》二是《盗贼重法》4、严治传习“妖术、妖言 、妖教”和“惑众”。
4、刑事政策:1)限制适用请减当赎2)增加附加刑、扩大奏请敕裁的范围以减少死刑 ,一是扩大奏请敕裁范围二是增加附加刑以代死刑 。3)肆行恩宥制度(贷雪制度),主要有大赦 、曲赦、德音,还有录囚降释(往往杂犯死罪以下 ,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 ,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
(六)民事经济法律规范所有权(红契制度),即用官府加盖红印的契据确认土地所有权,以收取契约税的形式保护土地交易的合法性。典卖制度(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三种) 、禁榷制度(国家专买制度 ,盐茶酒矾官营专卖,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完备) 、租佃制、“编户齐民 ”、继承(立继 、命继)除沿袭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绝户财产继承:绝户之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称为“立继” 。凡“夫妻俱亡 ”,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 ,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四分之三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四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已婚) ,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一收为官府所以 。规定了结婚年龄(男十五,女十三以上) ,禁止五服之内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不禁止。
(七)行政法律规范
1、中央二府三司(1)中书门下(中央最高行政机关)(2)枢密院(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并称“两府”,相互牵制 ,但两者“所言互不相知 ”,弊端良多(3)三司为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盐铁、度支、户部)被称为计相结果:机构臃肿,军力削弱 ,财权集中,加速腐化。
2)地方(1)路(没有统一长官):一帅司(经略安抚司使)二宪司(提点刑狱使)三漕司(转运使)四仓司(提举常平使)(2)(路下设)府 、州、军、监(矿区)和监州另设“事得专达”皇帝通判一至二人,故有“监州”之称(3)(州以下设)县 。
2 、监察机关:沿唐制于中央设御史台 ,为中央最高检察机关,下分台院、殿试、察院,掌“纠察官邪 ,肃正纲纪 ”长官为御史大夫。
3 、职官的管理与任用:考选与任用,苏轼的概括:“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 ,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隋唐至今出于科举”。“使经生明法,法吏能经”。考课与奖惩 。致仕。
4、两宋行政法律的特点:1、中央统治力量直接深入地方 ,中央集权空前2 、实行“官与职殊 ”“名与实分”3、实行“异论相搅”原则4、官制混乱,待遇优厚,效率低下。
(八)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1、中央(1)大理寺:左断刑右断狱 ,审判分开(审讯归断司,用法归议司)(2)刑部:左曹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3)审刑院:皇帝加强司法控制而设御史台:监督司法2、地方(略)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 。
2、诉讼审判制度1 、皇帝多亲自断案 ,录囚制度经常化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洗冤集录》3、明确规定民事诉讼的时效(务限法)4 、加强司法监督,翻异别勘。
3、司法制度的变化:①强化对各级司法机构的控制权。中央设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 ,宋太祖建隆年间另设审刑院 。宋代从太宗时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②皇帝亲自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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