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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6考研究生民法案例分析#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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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1-1119:08:15

案例分析题是让很多考生望而生畏的题型,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往往感觉茫无边际,不知从何下手 ,因而丢分的可能性大。其实案例分析题就是要多多看案例分析,见多了,就知道了该如何分析了 ,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先使用的商标是否享有专用权的案例分析。

南山市有A、B两家酿酒厂 。A厂历史悠久,凭借其独特的酿酒工艺,生产出酒味纯正且物美价廉的“北湖”白酒。该酒投放市场后 ,深受本地顾客喜爱,并远销其他省市。B厂见“北湖 ”白酒如此受欢迎,也将自己厂生产的白酒使用“北湖”商标 ,立刻销售量大增,当月获利润50万元 。B厂领导欣喜之余,听说A厂的“北湖”白酒并未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于是立即向工商局提出了商标注册申请 ,并获批准。A厂闻讯后,气愤至极,遂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以“南山 ”作为其所生产的白酒商标,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

[问题]

1.A厂是否可以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为什么?

2.A厂申请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否合理?理由是什么?

[案例解析]

1.A厂无权主张B厂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 。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 、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 ,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重要依据 ,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A厂虽先使用“北湖”商标,但未注册 ,不享有专用权,因此不能主张B厂侵权 。

2.商标局驳回A厂的商标注册申请,是有法律依据的。《商标法》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不得作为商标。但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这是由于地名缺乏显著性,不利于消费者识别商品,易造成市场混乱 。本案中A厂申请注册的“南山”商标是市名 ,不能作为商品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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