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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4-1310: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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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 、始期与终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以成立为始期,消灭为终期。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之时是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所注的日期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的成立之时 ,是主管机关批准法人设立之日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应是法人清算完结登记注销之日,所以 ,对“终止 ”不应理解为法人停止活动之日。法人在终止时,若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必须经过清算,否则不能消灭。据此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期为法人的消灭 。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1)性质上的限制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 、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 、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2)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3)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根据高人民法院1993年5月6日印发的《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条的规定 ,该项限制有被淡化的倾向。即只要不是违反专营 、专卖及法律禁止性规定,法人超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应属有效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法人的目的事业限制,只是法律禁止的事项 ,而不是核准经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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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其他备考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