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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4-1210: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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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的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也包括承担民事责任的责任能力 。
特点
1 、始期与终期一致。它与自然人不同,法人的法人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起产生,又同时消灭,它们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随着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取得限制或完全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仅因死亡而使其行为能力消灭,还可因其患精神病而丧失部分或完全行为能力 。
2、范围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范围始终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而自然人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两者的范围是不一致的。
3、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实现不同 。法人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由代表机构进行的。所谓代表机构即是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的机构。在企业法人 ,该代表机构谓之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就是法人本身的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个人的意思表示。所以,应由法人承受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不一定一致 ,该不一致以法律设立监护人或代理人制度化解 。
责任能力
法人不仅享受参与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者,还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 、法人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以理推之 ,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也应由所代表的法人承担。法人对法定代表人所负的责任,包括越权行为的责任。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
2、法人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所谓职务行为是法人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法人参与民事活动不可能仅靠法定代表人一人去完成,诸多事务还需要其他工作人员去执行。因此 ,法人不仅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工作人员因执行法人交付的任务而所为的行为负责,其中也包括侵权行为所致的民事责任 。
3、法人要负的非法活动责任。民法通则第49条有规定 ,企业法人应对一下六种非法活动承担责任: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从事非法经营的;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抽逃资金的;向税务机关、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解散 、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 ,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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