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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8考研究生#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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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4-1011: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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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 ,是物权法体现法律的具体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即权能)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由当事人基于自由意志而协商创设或者确定 。

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 ,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 、内容 、效力和公示方法 。物权法定主义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认为是“物权法构造重要支柱之一 ”。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

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 ,如约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 ,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3 、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法律对物权变动时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确规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权的变动或者无效 ,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不得协商不经公示的所有权转移 。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 、冲突的权利并存时 ,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

1、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物权效力的差异。

2、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 ,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 、物上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有时亦称为物权的请求权 。

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1)、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2) 、物上请求权产生物权的效用。3)、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不必非得依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意思表示的方式为之:物权受到妨害后,物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 。

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物权人在其标的物受到损害,例如甲的汽车撞坏了乙的房屋时,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这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又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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