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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8考研究生#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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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4-0611:19:05

以下是三人行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2018考研: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 ,考研是一段漫长的旅程,三人行考试网一路陪伴大家备战2018年考研!

代理权终止之共同原因

1 、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 ,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 ,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 ,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

委托代理之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2、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 ,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3 、代理权撤回 。代理权撤回是本人直接终止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授权行为如是向第三人表示的,撤回之意思表示也得告知第三人 ,或以公示方式(如将意思表示发表)进行 。

4 、代理人辞去代理。辞去代理是代理人放弃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民法通则第69条第2项谓之“代理人辞去委托” 。辞去代理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于意思表示通知本人时生效,至于辞去代理是否构成对原因行为的违反 ,在所不问。如律师辞去代理导致违反与本人的委托合同,辞去行为仍有效,本人可追究代理人的合同责任。

法定代理终止之特别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在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 ,代理权自行消灭 。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 ,具有严格的人参属性,一旦这种关系不存在或者出现代理人自己丧失代理能力的情况,则代理关系终止 ,代理权消灭。但是,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行为应当有效。

3 、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的依据是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 。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指定代理权自然消灭 。

4、其他原因

例如,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机关或者有关人员的申请 ,取消监护人资格,代理权亦随之消灭。再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监护关系亦随之消灭 ,则代理资格丧失、代理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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