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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8考研究生#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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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3-2911: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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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 、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

经对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对无效民事行为和无效合同规定的梳理归纳 ,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也不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 。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 、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比如采取恶意串通的方式(投标人与招标人恶意串通或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中标 ,中标为无效。

(4)伪装行为

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 ,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 ,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 ,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 ,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 ,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 ,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1 、定金超标,租期超长 ,利息超高,超过的部分无效。

2、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第40、66条) 。

3、“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担保法解释》第52条)

4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时效违反规定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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