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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3-2411: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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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的内容取决于民法的内容,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 、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一个公民长期居住和生活并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地点,住所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有着密切的联系。
1、住所唯一原则 ,即自然人的住所,依法只有一个。
2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就是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 。
3、在实际生活中 ,自然人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居住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其他处所。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其住所地就发生了不一致。这时的经常居住地即视为住所。
住所的确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 ,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终止的地点。
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
3 、确定案件的管辖。
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
居所是自然人临时居住的地方。身份证与户籍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都是证明公民民事身份的文件,在我国 ,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即户籍所在地当其离开住所而长期居住的地方,称之为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的最后连续居住时间必须是一年以上,住院治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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