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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考研究生复习笔记之所有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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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0-0809:55:54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可以跟着三人行考试网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

1.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得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 ,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重要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容。

2.人对人的权利 ,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 ,是所有人基于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

二、[所有权的特征]:他力体全恒––他立体权衡

1.所有权具有性。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

4.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

三 、所有权的类型

《物权法》第五章依所有权主体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 、惟一性和统一性。

2.国家所有权的标的具有广泛性 ,包括土地 、矿藏、水流、海域 、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 ,国防资产,铁路、公路 、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等。其中,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 ,如矿藏、水流 、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

3.国家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需要有一定的意思形成和表示机制 。《物权法》第45条第2款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2.集体所有权的标的。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集体所有权的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成员集体 ”或者其代表、代理人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由“本集体”或者其代表 、代理人行使。

  (三)私人所有权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 ”仅指自然人 。

2.私人所有权的标的。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 ,包括合法收入、房屋 、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

3.私人所有权的行使 。私人所有权由所有权人或者其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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