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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民法考研究生复习笔记之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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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10-0210:22:48

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现阶段同学们对此内容的复习应重点放在前期整理的笔记上,如果同学们还未形成自己的笔记 ,可以跟着三人行考试网看下如下这份详尽的民法复习笔记。

第四章 法人与其他组织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 、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它是创设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

法人设立的原则

世界上法人的设立有多种原则,主要包括:

(1)特许主义。

(2)核准主义。

(3)准则主义 。

(4)放任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在我国 ,对不同的法人,设立的原则也不同 。例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是依据宪法规定设立的,应认定采取的是特许设立主义;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准则主义。

二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一是指法人的目的、成立宗旨、组织机构 、经营范围、方式等合法 ,不得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是指其成立的审核和登记程序要合法。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三 、法人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是指法人在性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 、财产状况及名称 、住所等方面的重大变更。

具体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法人的分立。法人的分立是一个法人分裂设立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法律行为 。又分为创设式分立和存续式分立。前者是解散原法人,而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后者是原法人继续存在 ,只是从中又独立出一个或多个新的法人 。

因创设式分立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新法人概括承受;因存续式分立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依据分立合同的约定或章程的规定承担。

2.法人的合并。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 ,无需清算而归并为一个法人的法律行为 。合并分为创设式和吸收式两种:创设式合并是两个以上的法人归并为一个新法人 ,原有的法人均告消灭的合并方式。吸收式合并是指一个法人或多个法人归并于其他法人,被归并的法人人格消灭,该其他法人仍然存续的合并方式。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由新设立或继续存续的法人承受 。

3.法人的组织性质变更。法人成立后 ,其组织形式、性质可能会因各种各样的情况而发生变化,如有集体企业变成私营企业、由有限公司变成无限公司等。这种变更,凡依法须经登记者 ,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

4.其他事项的变更 。登记设立的法人,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也应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名称 、代表机关、注册资金、住所等。

四 、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法律上人格的丧失 。

法人的终止 ,其意义如同自然人的死亡,法人终止后即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1.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

(2)解散。法人的解散分为法院或主管机关宣告解散和法人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

(4)其他原因。

2.法人终止后的清算。清算是指对终止的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 。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并停止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由清算组织进行。在我国企业法人解散时,其清算组织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织的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 ,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 。如果经过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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