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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6-08-3116:07:20
2017考研的同学们 ,法律硕士考研专业课包括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是专业基础课部分 。下面分享民法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
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 、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 ,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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