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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6-2608:50:54
下面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整理的2017法律硕士考研中国法制史部分的重要考点 ,供考生参考。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西周2009-综-37
1 、五过 。法官责任:①惟官②惟反③惟内④惟货⑤惟来。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 。明德慎罚。3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 ”,故意即是“非眚” ,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5 、上下比罪。
秦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 ”,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 ,强行告诉要处罚。
2.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 ”罪③“失刑”罪 。
3.赀。赎。
汉
1 、告诉与举劾;录囚
2、“春秋决狱” 。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 ,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 、冬至以前执行 。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
2、“官当” 、“八议”入律 。《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 、功、贵、勤 、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 、北魏时增加鞭刑和杖刑3、废除宫刑
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 ,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 ,2010-综-69,2011-综-38)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 ,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 ,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 ,也以私罪论处。
2 、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轻罪已发 ,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 。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 ,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注意:法条是A罪 ,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4 、化外人原则 。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5、议、请、减 、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 。以良犯贱可减轻 ,以贱犯良加重。
7 、六赃:“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 ”“窃盗”“坐赃”
8、六杀:“谋杀 ”“故杀”“斗杀”“误杀 ”“过失杀”“戏杀”
9、保辜。
10 、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 ”、“五复奏” 。08-57
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1 、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 ,其他笞、杖、徒 、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
2、刺配。
3、凌迟。始于五代 。《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5 、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7 、务限法 。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 ,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
元
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
明2008-综-60
1、奸党罪。
2 、充军。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注意: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 ,记林冲,处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4 、廷杖。即由皇帝下令 ,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
5、厂卫。
6、申明亭。政权 、绅权和族权结合
7、九卿会审(圆审)
8、朝审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9 、大审 ,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10、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 ,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清
1、发遣
比充军重。
2 、文字狱
比照“谋大逆 ”判罪
3、秋审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秋审条款》
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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