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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8考研究生#法律硕士刑法学知识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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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4-2717: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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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

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 。如果人的行为构成紧急危险,必须是违法行为。

(2)所采取的行为应当是避免危险所必需的。

(3)所保全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

(4)不可超过必要的限度,就是说 ,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紧急避险不负法律责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

种类

1.法定紧急避险

是指行为人因职责规定,正在执行职务时 ,依法对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消防员,在执行职务时 ,对于发生的火灾负有法定义务避险。

2.自愿紧急避险

是指对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普通公民“见义勇为“所采取的避险行为 。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 ,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 ,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 。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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