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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8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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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7-09-1413:34:09

2018法硕考研复习已经开启 ,下面三人行考试网为同学们整理总结了法硕民法学相关知识点 ,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物权的分类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 ,其内容是在占有 、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 、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 ,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 ,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 、变更 、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各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 ,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 ,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各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 ,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 、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 、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 ,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 ,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 ,如所有权 。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 、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 ,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 ,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 、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 、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 ,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 ,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 。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 、典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 ,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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