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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9法学考研究生#民法总论之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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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8-04-1916:55:38

以下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物权的变动的原因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一起来看看吧!

1 、物权的取得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 、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I 、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2、物权的消灭

能够引起物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这主要有:

A.单方行为––抛弃

a 、抛弃的意思表示不一定向特定人为之 ,只要权利人抛弃其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但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 ,还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

b、原则上物权一经权利人抛弃即归消灭但是如果因为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时,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B.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存续的期间 ,或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约定物权消灭的合同生效时,物权即归于消灭 。

C.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消灭。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

A.标的物灭失 。

a 、物权的标的物如果在生产中被消耗、在生活中被消费(如油料燃烧、食物被吃掉 、汽车报废)或者标的物因其他原因灭失(如地震、大火导致房屋倒坍、烧毁) ,在这些情况下,由于标的物不存在了,因而该物的物权也就不存在了。

b 、标的物虽然毁损 ,但是对于其残余物,原物的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权。

c、由于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在担保标的物灭失或毁损时 ,担保物权续存于保险金、赔偿金等在经济上为该标的物的替代物之上 。

B.法定期间的届满。

对于有期限的物权 ,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

C.混同 。

a 、这是指法律上的两个主体资格归属于一人 ,无并存的要,一方为另一方所吸收的关系。混同有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和物权的混同,这里专指物权的混同。物权的混同 ,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

b、物权因混同而消灭,是为原则 。但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 ,物权虽混同也不消灭。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如果对于所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或对于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时 ,他物权就不因混同而消灭。

c、另外,以他物权为标的的权利,其存续对于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时 ,也不因混同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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