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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9法学考研究生#民法总论之法人联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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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8-04-1915:56:33

以下是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9法学考研:民法总论之法人联营”的相关内容 ,希望对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一、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 ,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 ,主要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二 、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三 、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 ,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1)该条款无效

(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 、名为联营 ,实为借贷

(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条款 ,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 。因为联营是假 ,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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