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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0考研究生法硕复习笔记#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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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9-08-0910:53:42

 8月也已经走过一半 ,考研的复习时间可谓是越来越紧迫,每个考生应该都是压力重重,而复习也需要好的方法。关于法律硕士的一些考点内容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考研法硕复习笔记: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的相关内容 ,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 ,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

2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永佃权、典权 、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 、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 ,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 、变更、丧失问题上 ,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 、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 ,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多方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 ,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 ,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 、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 ,通常不得对物使用 、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 ,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 。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 、质权、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 ,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 ,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 、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 。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 ,特别法上的物权 ,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 、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 ,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 。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 ,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 、地役权 、典权、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等 ,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 ,亦为本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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