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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0法硕考研究生知识点总结#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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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9-06-2613:46:39

2020考研复习工作已经紧张进行中了 ,考研是一场持久战,很多考生会进行几轮复习,考研过程需要努力 ,也需要正确的方法 ,所以我们需要注重备考的重要性。关于法律硕士的一些考点内容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0法硕考研知识点总结:交通法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2020年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正在使用”交通工具 ,尚未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 。

侵犯对象:已投入交通运输,随时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不含制造、维修、储存)。

破坏行为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 、毁坏危险,才能构成本罪。

若以放火 、爆炸方式破坏“尚未使用 ”的交通工具 ,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爆炸罪 。

行为人盗窃、毁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若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 、毁坏危险,则只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 。

4.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 ,足以造成倾覆危险、或已造成严重后果。

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设施,但对交通设施的破坏间接造成交通工具的颠覆、毁坏后果,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不实行并罚。

若破坏行为直接指向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但交通工具的颠覆 、毁坏间接造成交通设施的损毁后果,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 ,不实行并罚 。

5.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胁持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行为 ,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影响本罪成立。

犯罪对象:正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飞机 、飞艇),军用航空器不能成为本罪犯罪对象。

其他方法:1)机组人员利用便利驾机外逃2)用麻醉剂使机组人员不得反抗等 。

犯罪主体: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际公害)。

挟持航空器时杀人 、故意伤害、破坏航空器的,不实行并罚 ,而只构成本罪若控制了航空器后,滥杀无辜、强奸妇女等,应实行“数罪并罚 ”。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使用暴力 、胁迫将航空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 。

死刑(绝对确定):1)致人重伤 、死亡2)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

6.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前提),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

行为方式:作为、不作为(刹车失灵不及时修理) 。

犯罪主体:1)交通运输人员2)对交通工具负安全保障职责人员(修理工)3)行人等。

犯罪主观: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若造成交通肇事主要是行为人造成,但第三人或被害者也有过错 ,则应当减轻处罚 。

致人重伤 、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肇事后逃逸,按交通肇事罪“一罪从重”,判处3~7年有期徒刑

肇事后处理被害人而致其死亡 ,则与故意杀人实行“数罪并罚” ,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三人行考试网为考生整理的“2020法硕考研知识点总结:交通法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更多法律硕士相关考研资讯尽在三人行法学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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