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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法学考研究生刑法学备考知识点# 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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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8-10-2315:22:11

刑法学是法学考研备考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知识点也是十分的多 ,今天三人行考试网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知识点是––假释。

假释

假释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

适用条件

1 、法定的对象: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且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 、绑架、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 ,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

2、法定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 、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 ,完成劳动任务。

3、法定的刑罚执行时间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人民法院核准 ,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4 、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 、假释考验期 、缓刑考验期)。

假释法律后果(与“缓刑 ”相似)

假释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所判处的附加刑都要执行 。若被剥夺政治权利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假释之日 ”起算 。

假释程序

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rarr中级人民法院&rarr合议庭&rarr裁定减刑(与减刑相同)。

按“漏罪在先(先并后减),新罪在后(先减后并)”实行两次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假释这一知识点的相关内容,法学考研复习的知识点多且杂 ,所以考生们在日常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琐碎知识点的积累,如此下去才能更加牢固的掌握基础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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