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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19考研究生法律硕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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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8-10-1014:10:22

2019法律硕士考研复习已经开启 ,下面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2019考研法律硕士: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

三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 ,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

3 、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 ,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 。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 ,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

依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 ,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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