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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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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5-0716:47:18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起来看 。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和消灭 。

A.法人自依法成立时,其民事权利能力产生。

B.法人被依法终止时 ,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

C.“清算法人 ”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未消灭,而是受到严格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活动 ,不得从事清算范围外的民事活动 。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A.性质上的限制 。

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 、健康权 、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 、婚姻自主权等 ,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B.法律上的限制 。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受法律的直接限制。例如担保法第8、9条规定,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不得为保证人。

C.目的事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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