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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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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5-0615:06:57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一起来看。

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 。

实行未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 、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前的犯罪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消极中止,即犯罪人仅需自动停止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便可成立的犯罪中止 。

积极中止 ,指犯罪人不但需要自动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且还需要以积极的行为去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才能成立的犯罪中止。

四、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此规定,可做以下理解:

第一,中止犯的处罚分为“没有造成损害的”和“造成损害的 ”两种情况 。没有造成损害的 ,应理解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 ,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理解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但没有造成构成犯罪既遂的结果 ,对此应当减轻处罚。

第二,中止犯的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之间的关系具有绝对的对应性。

第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与处罚要求显示出比预备犯和未遂犯处罚更轻的取向 。

第四 ,实行行为未实施终了和实行行为实施终了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只是在构成特征上有所不同,并不因此而有处罚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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