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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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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2814:28:05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刑法总则知识点18",一起来看。

确定犯罪直接客体的方法

1 、根据具体犯罪所属的类罪确定直接客体。

2、有的条文明确揭示犯罪客体 。如102条

3、有的罪名直接揭示犯罪客体 ,如“破坏监管秩序罪”(监押管理秩序)等

4 、有的条文指出犯罪客体的物质表现 ,通过物质表明犯罪客体 。如盗窃罪 、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等。

5、有的条文指出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通过对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主体特征的揭示,表明其所侵犯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即该罪客体。如故意杀人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强奸罪等 。

6 、有的条文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 ,某种法规本身并不是犯罪客体,而法规所调整和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则是具体犯罪的客体。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监管秩序罪 ”等。

7、有的条文通过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的描述表明某一犯罪客体 。如抢劫罪(“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人身自由权和婚姻自由权)、聚众淫乱罪等(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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