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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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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1211:54:25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40) ”,一起来看 。

案例

买卖不破租赁

1990年 ,李某作为承祖人与房主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王某私房两居室,期限为15年 ,租金每月300元。以后数次变更租金,至1996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1996年9月21日 ,王某因儿子出国 ,急需用钱,便与孙某签订借款协议,以两居室作抵押 ,借款20万元 。王某到期未能还款,又与孙某协商将房屋作价20万元,冲抵债务 ,王某即通知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此后,孙某通知李某,该房屋已归其所有 ,要求李某腾房。李某以无房可租为由,要求继续租赁 。双方发生分歧,而诉至法院。

[问题]

1.原租赁合同是否继续有效?2.为什么王某冲抵债务时要通知李某?有何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

1.我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在理论上称作“买卖不破租赁” 。买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依据物权优先的原则,买卖本应破租赁 。《合同法》特别规定买卖不破租赁 ,则表明租赁权物权化 ,具有物权化的效力。这样做更加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利益,维护租赁关系的稳定。本案中,尽管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发生变更 ,但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在本案中,王某因无力还债,以租赁物冲抵债务 ,应通知承租人李某,因为承租人李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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