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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1014:38:23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6) ”,一起来看 。案例
代位权及其行使范围
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 ,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 ,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问题]
1.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案例解析:
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第73条第l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 ,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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