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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4-1014:38:23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 ,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2021考研法硕:民法学精选案例分析(37)”,一起来看 。案例
要约不得撤销及逾期承诺
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 ,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
[问题]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 ,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案例解析:
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合同法》第19条的有关规定,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 ,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 ,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 。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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