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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考研究生法律硕士#保险诈骗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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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9-12-1314:52:57

2021考生已经开始进入备考阶段了 ,基础知识点是最先入手的知识,考生要注意合理安排时间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 ,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案例一:

甲为了骗取保险金 ,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 ,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 ,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 ,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 、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 ,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 ,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 ,准备点火用 。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 ,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 ,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 ,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 ,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 ,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越大 ,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 ,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 、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 ,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 ,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 、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 、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 、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 。

(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 ,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解析:

这是一道内容十分庞杂的案例题 ,仅案情叙述部分就有六百多字,而且情节跌宕起伏,涉及许多法律问题。我们先理清思路:

1、甲谎报车价投保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是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所列的5种行为方式之一。

2、甲教唆丙去放火烧自己的车,是否构成放火罪?从案情介绍可见 ,甲预见到了放火烧车可能危及自己和邻居,并且火实际上也十分大,还把临近的房屋烤糊了。这都暗示考生该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故构成放火罪 。

3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仍为甲办理了保险并最后出具了虚假的保险事故评估证明,使得公司损失20万元 ,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己有的事实 ,构成贪污罪。

对于乙的情况 ,有人可能不太理解:乙前后两个罪行相似,都是保险诈骗行为,但为什么所犯的罪名却不相同?

解释如下:由于乙是国有保险公司职员 ,所以他自己虚构事故并骗领赔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损害了国有财产,乙实际上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骗取了公共财物 ,故构成贪污罪;而乙与甲的共同犯罪行为,由于乙并没有受益,虽然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 ,但没有侵吞 、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以不构成贪污罪,而是与甲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

由此可知 ,如果乙受益了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此时因为乙是特殊主体,甲所犯保险诈骗罪则随之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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