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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0考研究生法律硕士#宪法复习重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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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19-12-0315:08:33

距离2020考研初试时间越来越近了,这是一个紧张的强化阶段但也希望各位考生不要过于焦虑 ,那样非常不利于大家强化期的复习 。今天跟随三人行考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大家能够过本文得到点播,找到解决难点的方法 ,最后希望大家考研。

一、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1.宪法典

宪法典是实行成文宪法制国家主要的宪法规范渊源。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 ,都将其宪法内容以宪法典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是宪法规范最基本的表现形式 。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开创了以宪法典为其规范内容基本表现形式的先例,并对其后各国的宪政运动及成文宪法的制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宪法规范存于其中,但在形式上不具备最高法律效力及严格制定和修改程序的法律。一般认为 ,宪法性法律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最主要的宪法规范的渊源,如英国即是。此外,在有成文宪法典的国家 ,往往也颁布一些宪法性法律,作为对宪法典的补充,宪法性法律虽然不像宪法典那样内容广泛 ,有的只涉及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但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 。在我国,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法以及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法律 ,一般被视为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长期的政治生活中形成的 、涉及国家根本问题 ,调整相应基本社会关系,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习惯和传统。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宪法惯例一般不会被破坏 。宪法惯例在英国的宪政体制运作中尤显重要。

在成文宪法制国家 ,宪法惯例也是存在且必不可少的。这是由于宪法的各项规定比较原则和概括,而且一般不能应时而变,而当把这些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条款适用于复杂而变动的政治生活时 ,就需要宪法惯例来调节 。可以说,宪法惯例是使宪法具有适应性的手段之一。在我国,政协的全体会议在全国人大会议之前先行召开 ,政协委员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等,也是多年形成的惯例。

4.宪法解释

所谓宪法解释,是指由法定的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内容、词义以及适用范围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形式 ,也是宪法规范渊源的一种。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哪个机关,各国情况并不一致,大体分为三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议会解释宪法

在我国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

第二种形式是由法院解释宪法 。

第三种形式是由特定机关解释宪法。

5.宪法判例

在实行判例法的国家 ,根据“遵循先例”原则,法院的宪法判例,特别是最两法院的判例 ,对于下级法院具有规范的作用。

二 、宪法实施监督的方式有几种?

答:第一,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 。即在法律 、法规制定过程中 ,由专门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可后,才能颁布、执行。

第二 ,事后审查。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或适用过程中,因对它的合宪性产生怀疑而予以审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事后审查制。

第三,附带性审查 ,又称具体性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 。

第四,宪法控诉。即指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时 ,有权向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提出控诉的一种制度。

世界各国的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虽各不相同 ,但在效力上却是共同的,即主管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行为合宪性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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