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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2021法硕考研究生民法学#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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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目:三人行考试网>法学>正文

时间:2020-06-0516:45:15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 、刑法 、法理、宪法、法制史 ,刑法复习中 ,要日积月累,每天掌握一小部分知识点,好好坚持 ,三人行考试网主要就法学知识点分别给大家整理,希望可以提供相应的指导 。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

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 ,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

△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 ,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 。为保护本人之利益,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A.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B.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C.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D.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 、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